案情简介
某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李某认缴出资300万元,股东王某认缴出资200万元。2018年6月,公司完成验资后第三天,李某即将其出资的280万元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账户。
2024年,该制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付供应商赵某货款共计120万元。赵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
赵某在调查中发现李某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将出资款项通过关联交易转出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如果构成抽逃出资,其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李某辩称:资金转出系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不属于抽逃出资。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直接向股东追偿。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者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本案中,通过审查银行流水记录发现,李某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在收到280万元后的三天内,并未向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任何货物或服务,且该公司无法提供真实的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上述资金流转缺乏真实交易基础,构成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构成抽逃出资,判决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在抽逃出资28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对制造有限公司欠付赵某的120万元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企业合规建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第一,股东出资完成后,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出资转出,否则将面临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第二,公司与股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和合理的对价;第三,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第四,债权人在遇到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可以调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情形,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